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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金業自律管理規則1號文件來了!
為了規范基金行業違規線索舉報工作,加大對基金行業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職責,提高自律管理服務水平,1月1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或協會)發布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舉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基協2023年發布了今年考試計劃的1號文件,新發布的該項文件,就成了2023年首份規范基金行業的自律管理規則方面的1號文件,這對規范行業違規現象,提高行業自律水平有積極的作用。
堅持四大原則
業務咨詢、民事糾紛等不適用該辦法
根據《舉報辦法》,這里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會發布或者認可的途徑,反映協會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反基金行業自律規則,要求協會依法實施自律管理的行為。
協會舉報處理工作將遵循四大原則:一是實事求是,依法核查;二是便捷高效,公平公正;三是防范風險,問題導向;四是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在舉報接收途徑上,舉報人可以通過協會官網在線舉報平臺、信件信函,以及協會發布或者認可的其他途徑向協會提供舉報信息。
但在舉報內容方面,以下事項并不適用《舉報辦法》:一是基金業務辦理咨詢;二是協會工作人員違紀問題反映;第三,在基金投資活動或者接受相關服務過程中與自律管理對象產生的民事糾紛;第四,涉嫌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涉嫌犯罪行為,依法應當由監管機構或者公安、司法機關等單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事項。
如果涉及上述事項,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過協會其他相應途徑解決或者向有權機關反映。
要求實名舉報
已立案調查或重復舉報的不予登記
《舉報辦法》要求,在舉報形式上,協會接收實名舉報。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準確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當準確提供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信息。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為舉報的,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信息。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舉報人為單位的,均應提供上述規定的信息,并列明受托人與單位的關系。
《舉報辦法》規定,舉報人應當提交書面舉報材料,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舉報事項屬于協會自律規則明確禁止,并有相應處理依據的違規行為;二是按照規定實名舉報;三是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身份、地址等信息;四是提供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具體事實、詳細線索和客觀證據,可供協會進行核查。
針對符合條件的舉報,協會予以登記。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予以存檔:一是舉報事項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辦理,舉報人在無新證據或者新線索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二是舉報事項已被公安、司法機關等單位立案調查,或者被金融監管部門調查,或者已通過訴訟、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等途徑解決的;三是舉報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書面舉報材料等相關規定的;以及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事項,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情形等。
針對舉報過程中的相關細節,《舉報辦法》規定,一是如果出現不符合書面舉報材料等相關規定的內容,協會不予登記的,但舉報人可以補充完善相關材料,重新舉報;二是協會通過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聯系三次仍無法取得有效聯系,或者聯系后明確否認本人為舉報人的,視為匿名舉報,協會不予登記,予以存檔;三是舉報材料中部分訴求符合登記要求、部分訴求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協會作部分登記。
《舉報辦法》同時要求,協會向舉報人、被舉報人了解舉報事項相關情況的,舉報人、被舉報人應當予以配合。
經登記的舉報,作為線索由協會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處理。協會對被舉報人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的,通過協會官網公示,舉報人可以關注協會官網公示信息。
舉報材料應客觀、真實
撤回舉報不影響作為線索處理
為了規范舉報工作,《舉報辦法》規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舉報敲詐勒索、拖延業務辦理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有上述情形的,舉報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如果舉報人撤回舉報的,不影響協會將舉報事項作為線索進行處理。
而協會及工作人員會妥善保管舉報材料,嚴禁向被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及舉報內容。
針對被舉報人,《舉報辦法》規定被舉報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誹謗、泄露個人隱私或者其他違法手段打擊報復舉報人。
而如果舉報人為單位內部舉報人,《舉報辦法》也規定,被舉報人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對于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